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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八章 恋爱花费(2 / 2)

我说道:“杨毅这个家伙肯定是喜欢你的,不管是仅仅贪图你的美貌还是真的想和你好好恋爱,要不然也不会约你见面了。”

覃洁说道:“这次这个地方也是我定的,不是什么高消费的场所,也表明我不想和他继续发展的态度了吧?”

我说道:“我不知道他会不会这样认为,我觉得是他见你带着新的男朋友来见他,所以他才恼羞成怒,说出让你还钱的气话。”

覃洁说道:“这可不是气话哦,他刚才还拿出一张纸写了欠条,让我签字,我拒绝了并且言语讥讽了他几句,他就起身说地府衙门见然后摔门而去呢。”

我说道:“我听韦锦老祖宗说过,这里的法律体系也是借鉴了人间的,到时候我免费帮你应诉哈哈哈。”

覃洁说道:“这种花费真的可以起诉啊?”

我说道:“除了吃饭消费,他还给你买过什么礼物?”

覃洁说道:“手机,还有包包,大概也有七八千。”

我说道:“这一起吃饭的钱一般不会判你返还,但是送的礼物嘛,当然可以起诉。这边的案例我没研究过,到时候帮你研究一下,人间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为两种性质:1、一种是赠与,赠与呢又分为两种,一种普通赠与,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2、而另一种就是借贷。3、其中借贷,还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可以主张要回来的,普通赠与一般不能要回。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处理。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高档手机一部,该手机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对方应负有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折价款义务。对于男方为女方购买的其他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即对于这部分的花销,女方无返还义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为啥用民法典之前已经说过,不再重复解释哈亲爱的读者们^^

覃洁说道:“切,废话了那么多,我又没有和他谈恋爱,只是初步了解阶段!”

我说道:“那他也可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初步了解啊。”

覃洁说道:“真麻烦,算了算了,我又不差钱,为了避免和他扯皮被他到处说我坏话坏我名声,那我就给他转账八千好了。”

我点头说道:“这就对了嘛,转账的时候你要备注是什么钱才行。”

覃洁说道:“我知道啦,我好歹也是军官,读书和考试的时候也考法律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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